为助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、激发企业活力,更好落实行政审批“放管服”要求,2019年1月3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》(简称:“《企业准入审查要求》”)和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》(简称:“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》”)。上述两个审查要求是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部令第50号,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的配套实施文件,将于2019年6月1日与《管理办法》同步实施。
其中,《企业准入审查要求》共分为:通用要求、能力要求、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三部分;通用要求部分统一制定了对车辆生产企业在政策符合性、产品的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共性要求;能力要求部分将车辆生产企业按照乘用车、货车、客车、专用车、摩托车、挂车等六类生产企业,根据其不同特点,分别制定了涉及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、生产能力和条件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;准入许可审查判定原则明确了审查通过与否的判定方法,以及审查未通过时的整改时限要求。
《产品准入审查要求》共包括四部分内容,第一部分为“名词术语”,明确车辆产品准入的范围;第二部分为“技术要求”,提出各类车辆产品应满足的相关国家标准;第三部分为“其他要求”,主要为治理超载超限尚有必要保留的规范性技术要求;第四部分为“产品主要技术参数”,列出了目前各类车辆产品申请准入需填报的技术参数。
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方面表示,两个审查要求的发布是为了让《管理办法》的具体细则加以细化落实。2018年11月27日,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《管理办法》,规定了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基本条件、审查流程及程序,明确了下一步推动车辆准入管理改革的相关举措,其中引起普遍关注的则是对“允许代工”的特殊说明。
而此次两个审查要求的公布有利于车辆生产企业、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审查机构了解掌握相关要求,确保《管理办法》的规定和要求落地。包括一是简化了企业准入申报材料,取消了有关环评、消防、职业健康、知识产权等材料申报要求;取消了企业更名、重组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、兼并重组协议等材料申报要求。二是取消了申请准入企业注册资金要求。三是明确对于零部件产品公告检验可由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替代。四是实施公告和备案相结合的管理制度,明确对已经取得准入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、注册地址等事项以及已经取得准入的车辆产品变更产品参数的,由原来的重新申报公告方式调整为备案管理。五是优化审查流程,对已通过准入许可的企业,在申请增加车辆产品类别、变更生产地址、扩大生产能力(新建分公司)时,明确准入审查可豁免不受影响的相关条款要求。 (编辑:饮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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